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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关于企业注册地址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住宅、别墅、公寓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申请人使用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出具文件予以明确的违法建设地区、土地征用地区、拆迁地区和各区县政府明确不予登记地区的平房办理登记注册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使用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申请登记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制造、住宿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2、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分别不同情况,出具以下证明:
(1)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出具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及其《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的证明文件。
(2)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购房发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房屋为租赁的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房屋为自建房的,提交建委盖章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5)房屋位于科技园区(开发区)内的,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6)使用中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
(7)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
(8)使用中央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
(9)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其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
(10)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4、房屋提供者为经登记机关核准具有出租房屋经营权的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产证明复印件。
5、使用宾馆、招待所、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7、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8、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其住所(经营场所)应选择在机动车交易市场内,提交加盖公章的市场主办(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关于从严审查住所使用证明文件的通知
为落实北京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建设宜居城市”的总体目标,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结合现阶段我市环境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决定,自6月19日起对各类市场主体(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文件从严审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暂停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
(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文件中,凡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予登记注册;对购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其提交的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的,不予登记注册;对《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中房屋用途的表述无法辨别为住宅或商业用的(如商住、综合等),不予登记注册。
(二)市场主体申请从事的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并已取得审批部门批准的,如其登记时使用的房屋为“住宅”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三)经营范围含有“房屋租赁”、“出租房屋”、“写字间出租”、“出租场地”、“出租商业设施”等类似项目的企业为其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提供住所使用证明的,登记机关通过查阅企业登记档案能够确认该房屋为“住宅”用途的,不予登记注册;企业登记档案未记载的,除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应要求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确认该房屋是否为“住宅”,对属“住宅”用途的房屋不予登记注册。
(四)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住所外设立的不单独办理营业登记的仓库、车间需向所在地的工商所办理备案,仓库、车间备案时提交的房屋使用证明中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予备案。
(五)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使用的房屋已由“住宅”改变为其他使用用途的(见附件《房屋使用用途分类附表》,其中军事、其他类除外),在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后,可予办理登记注册。
(六)住宅楼中的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或底层住宅改为商业用的,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类项目的经营。
(七)对申请人提供的住所为“住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如申请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登记驳回通知书》,不予受理和登记驳回的理由表述为:“住所使用用途为“住宅”,不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
(八)本通知下发前已在“住宅”中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如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应按照市局109号文件及各区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使用的房屋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权属证明文件应证明不是“住宅”。不再认可以下证明方式:1.产权人的上级单位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2.近郊区城乡结合部和远郊区县的城镇地区、科技园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有形市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3.中央或地方党政机关(房屋主管部门和区县以上人民政府除外)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
(二)住所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人提交的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以外其他用途的,不按前款规定要求其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提交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复印件,可予办理登记注册。
(三)住所为自建房屋的,亦应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
三、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含农村地区中的城镇地区、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和有形市场以外的区域。
四、关于市场专营企业住所使用证明问题
市场专营企业的住所应当与为经营者集中独立进行交易的固定场所一致。新设立的市场专营企业的住所使用证明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内容,属场院式市场的,其为经营者集中独立进行交易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应提交市场规划证明和土地权属证明。
五、本通知自6月19日(下周一)起执行。在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入资手续的以及已经受理未经核准或已经核准尚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不应要求据此通知内容调整。 
六、对住所的有关要求本通知未作调整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七、为便于对房屋使用用途的具体分类进行掌握,以判断是否为“住宅”,现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中的《房屋使用用途分类附表》附后,供参考。
附件:《房屋使用用途分类附表》
房屋使用用途分类表
住宅 成套住宅 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非套住宅 指人们生活居住的但不成套的房屋集体宿舍 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单身职工、学生居住的房屋。集体宿舍是住宅的一部分。
工业 交通  仓储 工业 指独立设置的各类工厂、车间、手工作坊、发电厂等从事生产活动的房屋。
公用设施 指自来水、泵站、污水处理、变电、燃气、供热、垃圾处理、环卫、公厕、殡葬、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房屋。
铁路 指铁路系统从事铁路运输的房屋。
民航 指民航系统从事民航运输的房屋。
航运 指航运系统从事水路运输的房屋。
公交运输 指公路运输、公共交通系统从事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的房屋。
仓储 指用于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用房。
商业  金融  信息 商业服务 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
经营 指各种开发、装饰、中介公司等从事各类经营业务活动所用的房屋。
旅游 指宾馆、饭店、乐园、俱乐部、旅行社等主要从事旅游服务所用的房屋。
金融保险 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从事金融服务所用的房屋。
电讯信息 指各种邮电、电讯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从事电讯与信息工作所用的房屋。
科研 教育 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职业学校、业余学校、干校、党校、进修院校、工读学校、电视大学等从事教育所用的房屋。
医疗卫生 指各类医院、门诊部、卫生所(站)、检(防)疫站、保健院(站)、疗养院、医学化验、药品检验等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保健、防疫、检验所用的房屋。
科研 指各类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研究设计、开发所用的房屋。
文化  娱乐  体育 文化 指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从事文化活动所用的房屋。
新闻 指广播电视台、电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通讯社、记者站等从事新闻出版所用的房屋。
娱乐 指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剧团等从事文娱演出所用的房屋。
园林绿化 是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苗圃、花圃、花园、风景名胜、防护林等所用的房屋。
体育 指体育场、馆、游泳池、射击场、跳伞塔等从事体育所用的房屋。
办公 办公 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等行政、事业单位等所用的房屋。
军事 军事 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机关、营房、阵地、基地、机场、码头、工厂、学校等所用的房屋。
其他 涉外 指外国使、领馆、驻华办事处等涉外所用的房屋。
宗教 指寺庙、教堂等从事宗教活动所用的房屋。
监狱 指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所)等所用的房屋。
点击次数:  发布日期:2014-04-08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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