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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详情

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除湖北省外 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 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对湖北省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 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政策的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3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5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 年第 24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7 号)第一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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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发布日期:2021-11-08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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