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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详情

十项无需发票可税前扣除情形

01

支出不超过500元

适用情形:对方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每次销售额不超过500元。

可凭借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其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02

工资薪金

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部分准予扣除,凭借工资表、付款凭证为扣除凭证。

提醒:劳务费需要发票进行税前扣除;这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工资薪金是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03

差旅费补助

差旅费补助可凭借差旅费报销单等资料作为扣除凭证,凭证应标明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补助标准可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由企业相关制度规定。

 

04

误餐补助

误餐补助是指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可凭借误餐补助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相应的领单作为扣除凭证。

 

05

抚恤金

可凭借发放明细表、付款凭证等作为扣除凭证。

 

06

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凭借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扣除凭证;税务机关审查有异议时可能要求企业提供确认证明。

 

07

出租方分摊的水电等费用

适用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可凭借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凭证。

 

08

共同接受劳务,采用分摊方式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可根据发票和分割单作为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纳增值税劳务,可凭借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扣除凭证。

 

09

发行债券利息支出

债券的利息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原则上应该开具发票,但由于投资者众多,开具发票有一定难度,则可凭借收息凭证,向投资者兑付利息证明、付款凭证等作为扣除凭证。

但需要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10

支付的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支出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需取得发票,可凭借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收据或者有的需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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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发布日期:2021-02-17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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