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山东言必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43号银座数码广场1510室
  • 联系方式:马经理  13305312689   13065080700 
  • 传真:0531-86950560
  • 网址:www.jnybxcw.com
  • 邮箱:263839509@qq.com

信息详情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注意!核定电子专票应知道这些要求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那么,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核定电子专票时有什么具体要求?一起来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税务机关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同属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同时适用于纳税人所领用的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两者保持一致。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内,根据自身需要分别确定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领用数量。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领用数量后,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增版增量”。


分享到:
点击次数:  发布日期:2020-12-30   【打印此页】  【关闭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43号银座数码广场707室      联系人:马经理     电话:13065080700      13305312689     传真:0531-88916418
如果您想进行济南历下代理记账,济南账务处理,济南注册公司咨询,济南注册公司,济南代理记账等业务的话,欢迎致电我公司
版权所有 山东言必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鲁ICP备19051554号   技术支持:美仁网络